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正式施行。這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次規定重要工業產品必須設置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崗位。
化肥屬于國務院公布的現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中10類產品中的一類,涉及復合肥料、摻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肥料級磷酸氫鈣等3種復肥產品和4種磷肥產品。其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屬于此次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范圍。
根據《規定》,這7種化肥產品的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均需要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崗位,需要結合本企業質量安全特點制定《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質量安全員守則》《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形成《每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檢查記錄》《每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記錄。
按照《規定》,未按要求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此提醒,這7種化肥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盡快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咨詢落實《規定》的具體安排,以免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