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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3-11-03 16:28:04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4年開始,國家先后印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中辦發〔2016〕67號)等;2015年,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印發《關于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2018年底,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這些法律政策確立了農村承包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框架,明確要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賦予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等權能,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準入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農業農村部適應新的形勢,依據2018年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相關法律政策要求,于2021年制定印發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21年農業農村部第1號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并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農政改發〔2021〕3號),以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完善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要求各地配套出臺相應政策,是否出臺本地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由各?。ㄗ灾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經溝通了解,陜西、寧夏、山西、河北、福建、重慶、湖北、湖南等8個?。ㄗ灾螀^、直轄市),僅陜西省已制定出臺了當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北、湖南兩個省明確不制定出臺,寧夏等其他5個省正考慮出臺。

      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堅決落實中央關于完善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辦法的決策部署,先后印發《關于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意見的通知》(桂辦發〔2015〕22號)和《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桂辦發〔2018〕2號)《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桂政辦發〔2021〕73號)等,為我區土地經營權規范流轉提供了政策保障,建立了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有力支持推進了我區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加快了土地規范經營和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結合我區人多地少、山地丘陵多、土地細碎和承包農戶多、流轉難度大等特點,需要有效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必要研究出臺我區的《實施辦法》。

      其中,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通知》(桂政發〔2022〕19號)都將“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列入了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為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落實單位為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具體措施需要在我區新出臺的《實施辦法》中明確。

      2021年10月起,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組織人員赴區內外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和中央、自治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政策規定,總結分析近年來我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踐經驗,在充分借鑒外省經驗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多次集中討論研究,并咨詢有關專家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并向有關區直單位和14個設區市人民政府,及通過廣西農業農村廳官網上向社會公眾征求了意見,根據反饋的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審議稿),2023年8月15日經農業農村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印發。

      二、出臺目的

      近年來,隨著農業農村經濟和現代農業的快速發展,我區土地流轉面積逐年增加,流轉速度不斷加快。截至今年6月底,廣西累計流轉土地面積1428.28萬畝,占農村承包地確權面積的31.4%(相當于全區二輪承包地(合同)面積的42.77%),涉及農戶301.68萬戶,其中,連片流轉50畝以上的經營主體21759家。在這種形勢下,制定適合我區實際的土地流轉管理實施辦法,對于引導土地經營權健康規范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振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四十條。其中:

      第一部分,總則??倓t部分范圍為第一條至第六條,包括:制定目的、原則目標、適用范圍等。對應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第一條至第五條。新增第五條適用范圍,并在第一條增加部分文件依據、在第六條增加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職責范圍。

      第二部分,流轉當事人。流轉當事人范圍為第七條至第十四條,包括承包方的權利、受讓方的權利與義務。對應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至第十三條,在第九條增加農民集體組織流轉的要求。

      第三部分,流轉方式。流轉方式范圍為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包括土地流轉形式、流轉期限、流轉入股的權利義務。對應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增加了流轉期限,細化了土地流轉入股的權利義務。

      第四部分,流轉合同。流轉合同范圍為第十九條至二十二條,包括合同簽訂形式、合同一般內容、合同解除情形。對應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至第十二條,在十九條增加了備案要求。

      第五部分,流轉管理。流轉管理范圍為第二十三條至三十六條,包括流轉備案管理、流轉合同管理、流轉檔案管理、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審查程序和風險防范要求、金融服務、爭議糾紛調解等。對應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增加了非農化監管、金融服務等。

      第六部分,附則。附則范圍為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包括部分名稱用詞解釋、實施時間。對應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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